湖北省宜昌金东方助学基金会
受助学生选定办法
一、根据《湖北省宜昌金东方助学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二、家庭经济困难、操行品德良好、学业成绩优秀的金东方学校在籍初、高中学段学生可成为本基金会的受助人(以下简称受助人)。
三、受助人应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详细真实地反映家庭经济状况,个人表现情况和未来打算,并经受助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签署意见。
四、受助申请首先交受助人所在班级班主任受理。班主任应当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对该受助申请人的申请理由签署明确意见后送交基金会复审和选定。
五、基金会对各班上交的受助申请逐一复核和甄别,并填写《湖北省宜昌金东方助学基金会受助学生审核表》。审核表应经受助申请人和所在班级班主任签字。
六、基金会秘书处将初步审核候选的受助人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审查,确定正式受助人。
七、基金会可根据受助人家庭实际状况分为不同额度和项目的资助。
八、基金会确定受助人应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开,如有与章程严重不符者应取消受助资格。
九、受助者法定监护人应与金东方学校、基金会签订相关协议。
十、受助人家庭经济状况及本人意愿发生改变,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受助协议终止。
十一、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执行,并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湖北省宜昌金东方助学基金会
2013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