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作者:曾凡新 发布时间:14/01/16
 

湖北省宜昌金东方助学基金会

基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基金会财务及资金管理,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资金,根据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会基金收入来源: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的资金、有价证券和物品(所捐有价证券及物品应通过合理方式转化为现金)、基金会基金的增值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二、本基金会设立独立账户,聘任专业财会人员专事基金会财务业务。

三、基金会财务账目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做到规范、真实、清晰,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基金会监管部门和基金会监事会监督

四、基金会正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和监事不在基金会领取薪酬,基金会日常业务开支经费不得突破资助学生支出总额的 10%

五、基金会资助学生的数量和资助额度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批准。

六、基金会余存基金可用于无风险投资增值,其增值收益率应不低于10%,每笔资金投资年限不得超过三年。超过50万元的增值投资应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其投资收益应作为基金会基金之补充。

七、受助人所得资助款由基金会按月(学期)按程序发放给受助者本人。资助金只能用于受助人在校学习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学费、住宿费、书本费、校服费、保险费、生活费等)。

八、基金会秘书处应在每年年底向基金会理事会提交基金会财务报告并接受基金会理事会监事会监督。

九、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湖北省宜昌金东方助学基金会

                  2013年1月25日